广告,包括不是广告的广告

2153 期(2005 年 11 月 27 日) ◎ 真情真性 ◎ 王礽福

分享: 电邮推介 电邮 :: 脸书推介 脸书 :: 推特推介 推特
 

  一位曾任职广告业的朋友,看到歧视条例对「歧视性的广告」所谓的「广告」定义后,吓了一跳,因为定义这样说:「『广告』(advertisement)包括任何形式的广告,不论是否向公众发布」。朋友说:「不向公众发布的,算是哪门子广告?!」

   条例中所举的广告方式,除了一般的报章、电视、电台广告外,还包括:通告、告示、标签、广告牌或货品;派发样品、传单、商品目录、价目表;展示图片或模型,或放映影片等。范围非常广阔,而且举例前还强调「亦不论是否采用以下方式」。看,又是「不论是否」这四个可圈可点的字,这岂不是说「就算不用广告的方式也算是广告」?那么,在记事贴上写字,又算不算广告(不论是否张贴过)?

  如此看来,当初订立法例和审批法例的人,都「创意无限」得很,其语文能力之深邃奥妙,已非头脑正常的人所能领略的了,否则如何想出「广告,包括不是广告的广告」这种不在五行中、跳出三界外的定义来。

  这样无边无际、无形无相的法例,恍如兵法:「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全凭执法者如何诠释,却无疑成了市民大众头上的一把若隐若现的刀。

  如此批评,大概会被指为咬文嚼字,不过,法律不就要咬文嚼字吗?每个人都活在法网之下,为甚么我们可容许这种恍如「中世纪那种刻意写得含糊曲折、转弯抹角、错综复杂、专门供给律师、法官较量的艰涩、难解难缠的法律文句」(借用法律界人士王友金先生当年批评廿三条的话)?

  何况「歧视性的广告」所谓的「歧视」,是沿用「骚扰」罪「感到受冒犯、侮辱或惊吓」这种宽松定义,我在其他文章已指出,这很可能跟普通法政府「不限制说甚么、只限制做甚么」的原则有所抵触,有「以言入罪」之嫌。

  用艰涩难解之言,立空泛无边之法,厉不厉害?根据影评五级评分制,我给它五个「厉害」!

【要闻】

【教会、机构短讯】

【教会之声】

【时事透析】

【息息相关】

【黄金岁月】

【羊圈守望】

【画中有话】

【人间如话】

【诚心所愿】

【教会今昔】

【文林】

【专题】

【神学探索】

【真情真性】

【牧养全攻略】

【交流点】

【未圆语丝】

【中年信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