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守望者的职责和权力
第 2768 期(2017 年 9 月 10 日) ◎ 释经讲道 ◎ 叶亮星
(太十八15-20)旧约时代,众先知受托於上帝作圣洁子民的守望者,就如祂差遣先知以西结警戒以色列民离恶行善。「人子啊,我照样立你作以色列家的守望者;你要听我口中的话,替我警戒他们」(结三十三7)。新约时代,基督徒亦受上帝所托付作上帝圣洁子民的守望者,务求保持教会圣洁的特质。
一.守望者的职责(太十八15-17)
耶稣细心教导门徒如何有效履行守望者的角色,必须按着清晰程序,不宜操之过急。
程序一:顾及情面,私下处理「若是你的弟兄得罪你(「得罪你」:古卷作「犯罪」)⋯⋯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起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15上)所谓:「人要脸,树要皮」,不可疏忽这个处世待人的道理,必须顾及他人的自尊心,当众指斥,难免令人难堪,容易引起对方的反感而作出无理的抗辩,无疑产生反效果。应当对犯错的人好言相劝,引导他认罪悔改,「他若听你,你就赢得了你的弟兄」(15下)。
程序二:屡劝不听,提呈证人「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个或两个人同去。」(16)所谓:「拿贼拿赃,证据确凿」。因此必须有两丶三个见证人作供,具备客观理据,证明此乃公平审讯,不属插赃嫁祸,为使对方无可推诿。这个原则是引用旧约申命记十九章十五节「人无论犯甚麽罪,作甚麽恶,不可单凭一个人的见证,总要凭两个证人的口或三个证人的口才可定案」。
程序三:死不认错,公诸於世,「若不听他们,就去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把他看作外邦人和税吏」(17)。经过两个非公开性劝谏和指证的程序,对方仍无悔意,接住下来就将其罪行告诉教会领袖们去处理。结果对方依然故我,教会就必须采取纪律行动,将其罪行公布,甚至逐出教会。
二.守望者的权力(太十八18-20)
这段经文很多时候被用作为「祈祷的权柄」之解说,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笔者根据前文後理的释经原则认为,这段经文是承接前文之内容而说明更来得自然。
a.天赋权予当权者
前文提到教会处理纪律事宜,权柄的来源并非来自地上,乃是由天上所赋予的:「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18)。教会领袖被赋予权力执行教会纪律,此权力非由地上所赐,乃是上帝所赋予的,故此在执行纪律时必须认定这属灵的权柄,必要时有效率和勇气施行权力为保持教会的圣洁,避免上帝的圣名受到羞辱。
b.滥权者必遭天谴
後理提及审判与饶恕的比喻(太十八21-35)「天国好像一个王要和他仆人算账⋯⋯主人就大怒,把他交给司刑的,直到他还清了所欠的债。你们各人若不从心里饶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这样待你们。」(23,34-35)笔者认为耶稣同时保障教会的领袖不走向滥权的危机,从而提醒执行纪律者必须抱着同理心对待犯错者,不应该以高高在上的当权者施行审判的心态。因为大家都是同一地位-蒙恩的罪人,千万不要自以为比他人强,乃存怜悯的心审讯犯错者。若然对方肯悔过,必须给予对方更新改过的机会。
c.保持教会的合一
前文「凭两个或三个证人的口述才能成立」(16),凭两丶三个人的口供使人被定罪。後理「若是你们中间有两个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甚麽事,我在天上的父必为他们成全。因为,哪里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哪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19-20),凭两丶三个人的祈祷能够保持教会的合一。道明教会纪律的执行目标,无非是要促进教会的同心和合一,亦彰显上帝与教会的同在见证。
叶亮星(中华基督教礼贤会区牧兼九龙堂主任牧师)·圣灵降临後第十四主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