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前,有人提出這樣一個觀點,基督徒談「罪」的時候,不應單講「罪人」(sinner),也應講「被罪者」(sinned against)。社會中有「罪人」,他們自私、貪婪、慾望、過著不道德的生活,但同時有不少人是「被罪者」,因前者的自私、貪婪和慾望而成為受害者。例如勞工的階層,他們因老闆的剝削,只可在惡劣的環境中工作,收入低微。他們因老闆的「罪」成為「被罪者」。
蔡弟兄現在指出不少勞動者為了賺取多一個錢,開快車,妄顧他人生命的安全。使用柴油車所噴出來的廢氣污染環境,因成本的問題反對加設過濾裝置。這些不負責任的行為,實不容輕視。如果用「罪人」和「被罪者」的觀點來看,他們的罪,使在意外中傷亡和受環境污染的人成為「被罪者」。
曾幾何時,這些勞動階層曾被視為「被罪者」,現在他們成為了「罪人」。或許他們也是在經濟壓力下的「罪人」,所以也是「被罪者」。所以「罪人」與「被罪者」實難以分辨,結構性的罪與個人的罪也是難以分開。這更顯明聖經所說:「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三23)
對於個人或是群體的罪,聖經都非常重視。但是如何去解決,要解決個人的罪先,還是結構性的罪先?要處理「罪人」的問題先,還是「被罪者」先?過去教會中不少爭議。有人認為人人能悔改,問題便能解決,所以推動教會信眾實踐個人佈道,或是教會多舉辦佈道聚會。但是否人人悔改,社會問題便得到解決?有人主張社會改革,爭取社會公義,但是罪人不悔改,問題仍然存在。事實上,個人的佈道,社會的改革和爭取公義的行動是不能分割的。這都是教會當實踐的宣教使命。
袁天佑(循道衛理聯合教會九龍堂主任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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