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董建華近日就法輪功問題表態,指摘法輪功「多多少少有些邪教的性質」,有內地負責宗教事務官員指該組織是「危害社會、殘害生命、違背人性的邪教,是社會的毒瘤」。就法輪功是否邪教?已有學者就此有深入的剖析(見譚偉倫:「法輪功是邪門左道?」,《明報》,2001年2月13日),筆者不再複述。
有學者提醒我們,人類非理性行為往往使我們簡化看待問題,不嘗試了解事實的複雜性,而將責任歸咎於某些人。政治家利用「誇大和貶抑」的模式,使羣眾以為有代罪羔羊承擔一切,可令其他人生活更好過!筆者堅拒特區政府以行政立法方式處理有關「邪教」事宜,無論天父的兒女、法輪功或其他新興教派;一旦政府有權插手宗教事務,我們享有的宗教自由頓失,任由政權規範我們的空間。
就政教分離的原則看,本港「政」府機構政府與宗「教」團體各有其權力範圍,兩者互不隸屬。按此層面看,特區政府不能採用行政手段取締法輪功合法的活動。本港並不存在宗教事務局,不能任由當權者輕易定性某些宗「教」團體為「邪教」。筆者站在基督教信仰立場,絕不贊同法輪功,但這不表示違反基督教信仰的,就統稱為「邪教」。
另一方面,我們看宗「教」團體與「政」治活動,宗「教」團體不應過分「泛政治化」,招人話柄。法輪功選擇在中聯辦對開練功,在聚會中責罵國家領導人,這些高調行為確易使人混淆了宗「教」團體與政治組織應有的界限,產生角色衝突,而受人質疑 ?
從教會歷史角度看,政權愈打壓某些新興教派,愈使該等教派成員團結一致;反而在寬容懷柔的大氣候,理性的對話減少盲目的激情(無論愛國主義或宗教狂熱),此等新興宗教或消逝、或納入正軌。迦瑪列的勸告,也許同樣適用:「任憑他們罷,他們所謀的,所行的,若是出於人,必要敗壞。」(徒五38)
胡志偉(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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