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不能獨立


2139 期(2005 年 8 月 21 日)
◎ 時事透析 ◎ 羅杰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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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區域法院一連兩次判決執法機關所提供的證據,是「非法」得來,並永久的終止聆訊。事件不單使特區政府尷尬萬分,影響更是難以估計。因為正在聆訊或準備聆訊的案件;正在偵查及準備偵查的案件,都無可避免受到判決的影響。

  特區政府為了要使正常的偵查及檢控工作繼續進行,特首迅速的頒發了《執法(祕密監察程序)命令》,授權執法當局在《命令》所賦予的權力內,繼續進行截取個人資訊,使偵查可以「合法」進行。但部分民主派議員和大律師公會則指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取代立法,不單是「人治」、「行政霸道」,而且法理不足,更可能為法院所拒,最終的結果可能更差。

  執法機關截聽個人通訊是偵查案件常有的事情,問題只在於這種權力來自法庭,還是出於特首。前者認為政府的權力,特別是入侵個人自由、私隱,並且可以藉此作出刑事檢控的權力,應當加以限制,並且交由法庭去判斷。而認同由特首授權的,則重有效打擊罪惡,信任執法當局會自律使用,認為這是體現行政主導的原則,只要法院審案不受干擾,就不違反司法獨立。

  其實特區政府也知道,單靠行政《命令》在法庭上仍可能受到挑戰,因此政府同時亦表明會儘快進行立法。我們希望政府真的可以坐言起行,儘快立法。因為司法獨立,並不單單體現在法院審理案件不受干擾,若然執法者的執法行為沒有法律規管,被告人就不可能在一個公平的情況下受審,法院的公正性亦因此會受到質疑。

  因此,特區政府若然真的要確保司法獨立,首先要在立法階段就法案作清楚闡釋,以理服人。因為司法獨立的大前題,是法院對法例有解釋權,不合理的法律最終也可能被司法覆核,或在聆訊時被法官所否定。至於執法機關進行的搜證和檢控,更必須在法律的規定之下進行,這才算得上是真正的司法獨立。換言之,司法獨立就是讓司法機關對立法和執法機關可以作出獨立的裁判。

  其實司法獨立和行政主導兩者並不矛盾,反而是互相配合。正如火車與路軌一樣。行政主導是火車,司法獨立是路軌,若火車的動力愈強,路軌的承載能力也要愈大。執法不能獨立,正如火車不能出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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