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成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人常說,歧視條例保障範圍有限,主要包括教育、僱傭、會籍、服務設施的提供及使用等。起初我也以為是這樣,後來想想,除非你足不出戶,否則生活中有甚麼不包括在以上所提的範圍裡?而根據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調解案例,歧視條例也有可能登堂入屋。歧視條例屬懲罰式法律,如此說來,真箇「罰法無邊」呢!
有些人會認為,我又不歧視人,歧視條例與我何干?起初我也以為是這樣,但鑑古知今,我不犯法,卻不見得法不想犯我。這怎樣說呢?
前幾年升中派位時,有家長因女兒未獲派志願學校,但成績比女兒差的男生卻得進該校,便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升中派位性別歧視,這時大家才發現原來教育署(現為教統局)在派位時會將男女分隊,讓男女校的男女比例大致相同。雖然教署已解釋這是由於男生的智力發展比女生遲,如果混合派位,會對男生很不利。可惜平機會不接受這講法,其後法庭也裁定教署敗訴,從此升中派位不再男女分隊,一概得視成績而定。
我支持男女平等,卻認為原來的制度不一定跟歧視有關。教育並非「公平」那樣簡單,還要在平等機會、教育理想和均衡教育等多方面找出平衡點,把單一價值無限延伸,是很危險的。雖然分開派位的制度不無爭議,然而教署並非直接為男生加分,而是讓男女分流,這何嘗不是在保障男生獲取優質教育的平等機會呢?
男女混合派位已是既定事實,本已毋庸多言,但男女生的比例失衡後,對學生的身心健康發展是否有好處?而當名校「女生化」,長遠來說對教育和社會又是否有好處呢?倘若我們的兒女們還未能接受「女尊男卑」,將來在擇偶上又是否會出現問題呢?解決問題時,是否應考慮它會帶來甚麼的新問題呢?
話說回頭,當初訂立性別歧視條例時,有誰知道它如此「法力無邊」,足以翻天覆地,殺教育界於措手不及?同志組織動不動就說甚麼這是個異性戀霸權的社會,一旦性傾向歧視條例訂立後,我們憑甚麼認為那個「死牛一邊頸」的執法單位,不會以法之名,不管社會的長遠福祉,再來幾次扭轉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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