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突與衝突處理 IV
 關注/權利/權力模式(下)


2714 期(2016 年 8 月 28 日)
◎ 信.道.靈.心 ◎ 陳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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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類是以權力為本的過程。這些方法的特質是各方竭盡所有資源來對付對方,務求置對手於死地,以贏取勝利。這帶有高度對抗性。常用方法包括威脅、恐嚇、暴力、罷工或關厰、單方面的決定、謀求自立門戶和投票。最終結果有時是一贏一輸,但往往是雙輸。以所選個案為例,堂主任可辭退退休牧者,在教導中指牧者不順服,破壞團隊精神。退休牧者亦能帶領同情者另起爐灶,最終沒有一方會贏。

  權力為本過程的優點是快速,因不需諮詢,而其中一方或可完全得到想得的。但缺點是會被視為有壓迫性,挑起輸方的抗拒,覺得不公平,會尋求推翻結果,所以解決方法不能持久。關係明顯被破壞。當權力一旦被使用,以後就要用更大的權力才能達到同樣的成果。看似是一贏一輸,但經常是雙輸。

  這三個過程就好像梯級似的,關注在最低層,其次是權利,最高是權力。而當處理手法在升級時,成本亦上升,例如失掉生產力、消耗情緒、壓力、關係緊張甚至終結、士氣低落、聲譽受損、及資源浪費在衝突上。與此同時,控制力下降。使用關注為本的方法,各方均能決定衝突的本質、方向及結果。當升級到權力為本時,最終決定權就落入第三者之手。更諷刺是當使用權力為本時,各方能操控的只是他們有幾多權力對付敵對的一方。

  策略上,第一個原則是以關注為本方法為首選,任何合作解決衝突的方法都是較便宜和成功率較高的。第二個原則是當這些方法都不奏效時,才用權利為本的方法,若仍失敗,最終才使用以權力為本的方法。這準則與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至十七節耶穌論到有弟兄得罪了你的處理手法有異曲同工之處,是要一步步來,由處理關注到訴諸權力。

  第三個原則,亦是最重要的,就算已進到權利或權力為本的階段,在許可的情況下,盡可能找機會返回到關注為本的方法上。一個大家妥協的解決方法是最有利的。這原則要永遠記在心上,當處身衝突之時,一般人都不自覺地想充實自己的權力而往往導致衝突升級,升級了的方法很少能在不付出沈重代價下使我們成功,或達成我們的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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