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一世紀性文化反思系列(二十八)
 QT 案(下)


2694 期(2016 年 4 月 10 日)
◎ 「性」在反思 ◎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教育部性文化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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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拒絕一在英國登記同性「民事結合」的QT女士申請司法覆核,指稱入境處處長違法,拒絕其以「家屬簽證」留港陪伴其已獲「工作簽證」的同性伴侶。值得反思的是:

  一、 政府貫徹始終地訂定和執行「亮線規則」,考慮「家屬簽證」的申請是此案勝數的關鍵。 

  雖然機構不受司法覆核的管轄範圍,但面對日新月異並充滿挑戰的環境,機構需要採納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處理事務,令持分者心悅誠服。機構是否貫徹始終地訂定和執行「亮線規則」?還是仍沈浸於傳統做法,與時代脫節,這肯定會經不起其他的法律挑戰!

  一、 法庭重申,香港的婚姻制度按法例是異性一夫一妻的婚姻,在沒有性傾向歧視、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立法前,縱使同性伴侶在香港以外任何區域登記為合法伴侶,香港是不承認其等同已婚關係,因此舉是違反香港法例。

  婚姻制度是涉及公眾認受的倫理法律。無規矩怎麼能成方圓?香港現在奉行的婚姻制度,是採納源自基督教的模式,在憲法層面只確立一夫一妻的異性自由婚姻組合權利。因此,無論是否有信仰,都應奉守,而基督徒的更應責無旁貸地去捍衞自然婚姻和家庭的核心價值。

  一、這應驗同運議題並不是單一和獨立,而是將性傾向、民事結合和同性婚姻綑綁地爭取權益。

  我們在考慮應否給予同志們法律保障時,應作整體考慮,思想是否要打開「洪水閘」,它對文化、歷史和倫理的衝擊是否香港各界所能承受?

  二、宗教界亦不能掉以輕心,被「口號式」的「大愛」口號所蒙蔽,而缺乏對同運議題作全面剖析,才決定是否應該就性傾向、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立法? 防止同運骨牌式地改變社會及信仰,最重要是從第一步/關要如何把守!

  教牧同工應積極認識同運課題,建立綜合宗教、倫理和人權角度的正確分析,去牧養信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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