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點燈,不放在斗底下,是放在燈台上,就照亮一家的人。(太五15)
早陣子環保組織發動全球熄燈一小時,呼籲節能減排,香港也有響應,沒有了霓虹閃爍的維港,點點燈光卻另有神韻。
童年時,新界不少地方還沒有電力供應,晚上就只有火水燈,後來有了汽燈,也叫大光燈。到了少年時,家裏才有電燈,一個燈泡就亮了整個屋子。那些年,大家都說:「燈光火𤏸,發光發熱。」似乎燈和火,光和熱是分不開的。辛棄疾那句:「驀然回首,卻在燈火欄柵處 。」更是充滿浪漫情懷。
隨着電燈的出現,燈光已經不必火𤏸了,如今又再進一步,發光甚至可以不必發熱。我們對燈的概念與功能亦漸漸改變了。由於取光便宜方便,甚至造成了光污染。這樣的情況,與今日傳福音習慣利用媒體工具,多於分享自己生命見證,同樣令人惆悵。
耶穌以光比喻基督徒本質與功能。但祂所說的光,並非日光而是燈光,那時的燈光也就是火光,點起來有光有熱,就像點蠟燭一樣。雖然是暗暗的,而且照得不遠,但這一點「火」的意義和重要,卻是人人明白,個個珍惜。
光是因為燃點而發出的,耶穌以此比喻生命見證的性質。祂不要求光照得很遠,只要照亮一家的人,或是身邊的人就夠了。被尊為護士之母的南丁格爾,也被稱為病房中的提燈天使,她的燈雖然光線微弱,卻不但可以照見病人,還能照亮人心,更可以溫暖人心。因為她的燈燃燒的不只是油,而且還有愛。
作見證,就是傳遞生命之火與光,也是我們常聽常說的「用生命就影響生命」。不是燃燒的燈,是不能點𤏸另一盞燈的。我們不必擔心自己的燈太暗,只要是點𤏸的燈,就能傳遞生命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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