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


2699 期(2016 年 5 月 15 日)
◎ 信仰重尋 ◎ 許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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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這話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提前一15)

  使徒保羅如此引用,顯示「這話」在當時教會圈子大概相當流行。換作今天,特別是當基督徒要向外人如是宣告的時候,卻不能避免一個詮釋的問題:基督在一個怎樣的意義上「拯救」罪人?更基本的問題是:罪是甚麼?人在一個怎樣的意義上犯了罪?

  對於罪,新約聖經的不同傳統在理解上亦有微異。譬如保羅強調人在墮落境況中的罪疚(羅四25);約翰則較多視之為一個共同的命運,而不一定直接或純粹地指向人的罪疚(約壹二1-2)。無論如何,一個普遍的人類學前設是:人類是陷墮在一個罪惡與死亡的困局中。而罪是一個與上帝分離的狀態,死則是這分離帶來的後果。在這個前設下,罪就不僅是一個道德上的問題,更是牽涉到本體論的範疇,關係到整個被造的世界。

  新約聖經對罪的理解,直接關係到「原罪」的問題:「原」一方面在於這狀態源於始祖;而對於一般人來說,則在於它先於任何具體罪行的發生。基於事件的本質無從傳召任何有效的目擊證人,我們較難討論始祖犯罪的「歷史性」。但無可置疑的客觀後果,是人類確實落在一個罪與死的困局,一個不能自拔的絕望深淵。

  往後我們會再檢視「罪」的其他意義,但這裏需要稍作補充的,是對於個人來說,它明顯帶着雙重意義。首先,它是指到一些具體行為,就是那些被視為惡、於人有損並引以為恥的事情。另一方面,它是指到作為一個人的存在處境,包括對惡的傾側,並難以接受的死亡事實。難怪有人說在基督教的教義中,唯一不需要信心接受並且可以憑經驗證實的,就是原罪。

  但明顯地,我們並不需要為一個先於我們存在的處境負責,亦當然可以拒絕為之感到歉疚,縱然這種屬靈氣質可以追溯至保羅、奧古斯丁以至整個西方宗教改革傳統。這種「形而上的歉疚」,似乎並不是基督信仰的必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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