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同性婚姻一週年的反思


2913 期(2020 年 6 月 21 日)
◎ 我們這一家 ◎ 關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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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月十七日是「國際不再恐同日」,也是台灣制度化同性婚姻一週年的日子。據《香港01》的報道,同運團體做的調查顯示,有92.8%的受訪民眾表示,制度化同性婚姻後,對個人沒有影響;雖然有一半人認為對社會整體沒有影響,但也有28.4%認為有負面影響。同性戀運動的支持者自然希望藉這種「民意調查」,進一步在台灣,甚至其他華人地區推動同性戀運動的議程。譬如在台灣,同性戀者仍不能與非台灣人締結同性婚姻,也不能收養與同志伴侶雙方均沒有血緣關係的小孩,以及不可以使用「人工生殖」科技生產下一代。

  然而,若要談民意,大家千萬別忘記,二零一八年台灣的「愛家公投」,有七成選民投票支持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若真的尊重民意,根本不會強行制度化同性婚姻。所以有時民主、人權這類說詞聽多了,也覺得挺欺罔的。

  有說小眾的權利不用考慮大多數人的共識。大家應該認真看看周家明法官在二零一九年MK案的初審判決。周官解釋,《基本法》第三十七條所保障的婚姻自由,只是指異性婚姻。因為《基本法》於一九九七年生效,當時還未有國家制度化同性婚姻,所以若說立法原意已經包括同性婚姻,是不現實的。至於國際人權公約有保障同性婚姻嗎?周官指出,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公政公約》及歐洲人權法院對《歐洲人權公約》關於婚姻權的解釋,一貫是只保障異性婚姻。本港終審法院法官迄今仍然是口徑一致。再者,無論是台灣,還是世界各地,若說早年訂下的憲法已保障同性婚姻,恐怕難言之成理。可見,「同性婚姻是人權」一說,似乎是子虛烏有。

  雖然法理是清晰的,但不無隱憂。因為過去數年,終審法院對司法覆核同性戀權利的取態,實在令人憂慮。原本的政策是照顧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但政策及制度還未改變,終院法官卻率先下令外國的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關係,也猶如本港承認的婚制,可取得受養人簽證、公務員配偶福利及合併報稅。因此,本港也有可能在兩年內便制度化同性婚姻;支持一夫一妻制的人士,是起來維護本港婚姻制度的時候了。

  (本文由關啟文博士撰寫)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教育部性文化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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