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起草者視像講解具體內容


3016 期(2022 年 6 月 12 日)
◎ 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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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國家宗教事務局等五部門發佈了《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並於今年3月1日開始在內地實施。因應兩地教會、機構和神學院時有交流,遂引起不少本港教會團體對《辦法》的關注,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已於6月1日舉行「《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講座」,由有份參與起草該《辦法》的中國人民大學宋建武教授擔任講員,以視像會議形式講解及回應提問。

  宋建武教授指,《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出台主因是針對互聯網發展迅速而引起的亂象,故規範對象並非個人,而是通過互聯網進行宗教信息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的機構,其本質上不是宗教活動,而是商業經營。申請人必須為內地居民,並須具備相關技術條件和專業能力,惟中國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及其在境內成立的組織都不得在境內從事有關服務。

  他續指,針對網上宗教活動的管理規範,《辦法》出台後,宗教團體、院校、活動場所需要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方可在其自建網絡平台上實名講道,及進行宗教教育培訓,但參與培訓人員仍需要進行身分驗證。即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在網上開展培訓、講道、轉發內容,亦不能在網上開展宗教活動,包括成立宗教組織、發展教徒等。此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以宗教名義開展募捐。他解釋,宗教活動應在合法的團體和教職人員帶領下,在合法的場所進行,宗教教育培訓亦應在合法的宗教院校中進行,故不得在互聯網開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虛擬宗教院校、活動場所和發展教徒等活動,從而防止某些勢力利用互聯網煽動宗教極端情緒,危害社會穩定。

  他解釋《辦法》是根據憲法和宗教事務條例為基礎,故基本原則包括在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中不得利用宗教煽動、破壞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妨礙國家司法、教育、婚姻社會管理等制度;利用宗教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損害公民身體健康、騙取財物等;違背國家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破壞宗教之間的和睦;損害信教或不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從事違法宗教活動或為其提供便利;誘導未成年人信教,或強迫成年人參加宗教活動;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經銷、非法出版等;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開展活動;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在問答環節時,宋教授強調兩地沿用互不隸屬、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三互原則,故《辦法》未有包含中港合作的活動,因此香港團體不能在國內舉辦宗教課程,但可受國內合法機構邀請去授課。有人問及是否可以向國內傳送本港合法的電子版資源,他重申,境內已有足夠的合法合規資源,故不鼓勵從境外提供其他資源。有教牧擔心在本港發佈宗教文章或視頻後,被人以微信轉發而引起法律責任,宋教授解釋,《辦法》只管理平台服務的機構,故與香港教會發佈無關;若是私人間的通訊則無規範,如向第三方發佈傳播,境內人士則需要負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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