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寬容日


3090 期(2023 年 11 月 12 日)
◎ 教會之聲 ◎ 龔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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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寬容,因為人有差異,並同時需要生活在一起。換句話說,若沒有差異,我們就不需要寬容。又縱使有差異,而又各自生活,互不相干,不需有太多接觸,我們也不需要寬容。現實是以上兩個條件根本上不會存在,所以,生活必須要學習寬容,即不以歧視、討厭、鄙視態度對待他者之餘,學懂尊重,甚至維護他者存在的權利。說回來,寬容是沒有底線嗎?

  第一,寬容不包括對他人的侵犯行為。查實,侵犯行為本身已不寬容。身體暴力必然是侵犯行為。但令人不舒服的語言、態度、衣著和行為等也是侵犯他人嗎?這裏沒有絕對答案,反而如何回答這問題反映一個社會的寬容程度。以講粗口為例,不同年齡、不同身分、不同場景、不同關係、不同社會等對待粗口會有不同程度的寬容。例如,在建築地盤與在學校場景,對粗口的寬容程度就不一樣。這不是說可將學校場景變成建築地盤場景,而是要認識場景,從中認識寬容尺度。

  第二個場景牽涉對有別於主流社會的個人生活和行為之寬容。一般來說,若個人生活和行為沒有直接影響其他人生活時,社會對個人生活和行為應持寬容態度。例如,社會不鼓勵抽煙,但社會不會禁止人抽煙。若要禁止抽煙,這一定因這行為影響他人。所以,禁止在公共地方抽煙就是在這邏輯下執行。近年,政府禁止「電子煙」也是從其社會影響角度來考慮。問題是:個人生活總不能不影響社會,那麼,社會對個人生活和行為的干預反映社會寬容程度。

  以上兩個場景牽涉寬容中的自限,即縱使不認同,但社會限制自己權力,保持對他者寬容,讓他者生活不受干預。除了這消極寬容外,我們也要有積極寬容,即保護那些可能受到不獲寬容和平等對待的人。積極,不但因為某種不寬容已發生了,更因為我們要高舉某些價值。當下,香港社會有四條平等機會法,分別為《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有別於個人層面,法例下的寬容是不容程度、不容彈性、不容個人情感。法例有其需要,但不是每一生活細節都可以透過法例回應寬容,所以,提昇個人的寬容力是必須。

  宗教往往被說成最排他性,最不寬容。或許,在國際寬容日(11月16日),教會需要反省:如何看待其他宗教(傳福音的態度)、如何對待與教會教導不一樣的行為。同樣,社會需要反省:是否公平地看待宗教?

  龔立人(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客席副教授)